幼女溺亡谁之过 事实推定止纷争

  发布时间:2015/11/18 11:34:49 点击数:

近日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,法官以间接证据判断事实,根据经验法则、逻辑规则进行推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并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对案件事实的推定过程和理由,化解了双方的纠纷,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。

  2014年1月29日14时许,何某(6岁)外出玩耍失踪,其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,经公安机关查找未果。同年4月6日上午11时许,刘某在自家的窨井里发现何某的尸体,遂报案。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,何某系溺水死亡。何某的直系亲属认为何某掉入刘某家的窨井并造成溺水死亡,遂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,请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0万余元。

  刘某辩称,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何某从其宅院内的窨井掉入,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排除何某在他处溺水死亡的事实,不具有关联性,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刘某的辩解无事实依据,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偿何某的直系亲属10余万元。刘某不服于今年8月上诉至第三师中级法院。

  本案当事人对损害事实、侵权行为、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各持己见、针锋相对,为正确行使审判权,公正处理案件,庭审前合议庭主动与一审法院沟通案件情况;庭审中合议庭把握细节、突出重点,主要围绕受害人何某的死亡过程、寻找打捞尸体情况、事发地周边情况以及刘某管理职责等查明事实,并充分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等诉讼权利,深入查证案件事实。

  二审法院认为,公安机关在排除何某系他杀并征得受害人直系亲属同意后,仅对何某死亡作为意外死亡案件处理,并未作进一步调查,与何某生命权相关的损害事实、侵权行为等均缺乏直接证据,处于不确定状态。但结合已知的基础事实,运用经验法则、逻辑规则,合理排除了何某尸体打捞地刘某家窨井存在其他溺水死亡因素等,可以推定何某从刘某家窨井掉入及死亡的事实;而刘某作为该窨井的管理者,其未能提交按规定尽到科学合理防护、设置警示标志等义务的证据,也未就本案的基础事实、推定事实提出反证,刘某应对疏于管理、怠于履行维护、管理义务承担30%的法律责任。何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而何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,本应积极履行好相关监护职责,但其却疏于对何某的监护管理,导致何某在刘某的窨井中溺水死亡,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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